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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众瀛智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众瀛智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354号原告无锡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众瀛智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众瀛智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尤橙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