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庞某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冬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