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新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69号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魏新武。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新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新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3900元、利息18377.8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8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