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安明与张忠艳、张学文、谷凤玲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明,张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安明,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忠艳,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法定代理人张学文,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法定代理人谷凤玲,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明与被执行人张忠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张忠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