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木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木金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福建省龙岩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木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木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岩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岩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省龙岩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