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行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清邦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办事处确认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诉初字第1号起诉人:王清邦,男,汉族,1943年8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人王清邦以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雄州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清邦诉称:2003年5月10日,雄州街道办事处向起诉人下发拆迁通知书,称经批准六合区红山大道建设需要,起诉人厂房需要拆迁,5月14日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求起诉人自行拆除。但此后经起诉人调查,雄州街道办事处系违法拆迁,故起诉人拒绝搬迁,雄州街道办事处随即派人将起诉人厂房强行拆毁,且比协议上多拆140平方米。起诉人多次上诉告状均无果,特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雄州街道办事处拆迁行为违法,并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认为:2007年5月,起诉人就同一事由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08年12月,起诉人就此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起诉人与雄州街道办事处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收到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20000元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及撤诉申请,言明“保证不再为此案再重提,本案就此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清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兰审 判 员 徐书生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