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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文生、邵静与被执行人王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任文生,男,汉族,工人,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大街。申请执行人邵静,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大街。被执行人王福杰,男,汉族,打工,住址法库县登仕堡子镇。本院在执行(2014)法民二初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任文生与被执行人王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福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