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高**,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梁**,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高**与被告梁**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份在网上QQ聊天中认识。当时原告在肇庆技校读书,被告则在广州市打工。9月份双方就约见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相恋了五个月后原告就放弃学业与被告同居生活,2008年1月25日,两人生育了儿子高**,后于2008年l0月17双方到广东省怀集县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2010年1月19日,双方又再生育了女儿高**。在原告的父母资助下于2010年3月购买了怀城镇明珠花园**幢****号房屋。由于2010年l0月份原告的生意失败欠下五万多元的债务。从此被告暴躁的性格就完全暴露无遗,其时常因家庭琐事而对原告大发雷霆,原告为了维系夫妻感情而默默忍受。20l2年3月,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形下到佛山打工还债,被告时常以原告没有给付生活费为由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夫妻矛盾继续升级,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经过双方的亲属的调解下仍然没有和好。因夫妻关系紧张,致原告有家不能回,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更加没法共同生活。现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高**随原告生活,女儿高**随被告生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用;3、合理分割怀城镇明珠花园**幢****号房屋;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高**在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被告梁**答辩称:答辩人与高**于2006年相识,之后经双方了解而建立了感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居生活。两人于2008年1月25日生育了儿子高**,后于2008年10月17日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在登记结婚后,双方又于2010年1月19日生育了女儿高**。答辩人与高**婚后一直感情良好,从来夫妻之间没有争吵过,也没有打过对方。而且高**在外打工少在家,答辩人在家尽心抚养儿女。儿女有病时,由于高**没有寄钱回家,答辩人向他人借钱看病及支付生活费,对此答辩人也无任何怨言,对家庭老人也十分尊敬和睦,这一事实是众所周知的。高**起诉称“做生意失败欠下五万多元的债务,说答辩人时常因家庭琐事而对原告大发雷霆等”这完全不是事实,这只是原告捏造事实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两夫妻自从结婚至今不存在关系紧张,更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被告梁**在诉讼中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与被告梁**于2006年3月期间经网聊相识,同年9月份,原被告约见并确立恋爱关系,半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生育了儿子高**。之后,双方于同年10月17日自愿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9日,原被告又再生育了女儿高**。2010年期间,原告父母出资购买了怀城镇明珠花园**幢****号房屋,该房屋权属登记在原告的名下。2015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并生育有子女二人,后又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其之所以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是认为夫妻之间不信任从而引起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所致。除此之外,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现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不可调和的因素。经法庭调解,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这说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互谅互让,相应调整自己的心态与行为,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并重修于好的。综上,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高**与梁**离婚;二、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芷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