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立军与上诉人梁月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军,梁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刘立军,住河北省滦平县,电话:136XX****XX。上诉人梁月兰,住河北省滦平县,电话:136XX****XX。上诉人刘立军、梁月兰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04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立军、梁月兰称,对方建造的南房超出了其宅基地使用的四至范围,侵占了上诉人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如此还将上诉人房屋上的彩钢瓦割掉15公分,共计侵占原告家南北6.5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通则》对于相邻管辖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立军、梁月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