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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与陈伟城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陈伟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丰山镇湖坪村新社。法定代表人林建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江、邓莹莹,福建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城,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城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伟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54元,由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