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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帅申请巩云梅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巩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王帅,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巩云梅,地址榆树市。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申请执行人巩云梅离婚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3)榆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