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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孙欢诉图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欢,孙敬然,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朱林,马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敦行初字第23号原告孙欢,干部,住图们市。原告孙敬然(曾用名朱敬然),住图们市。法定代理人孙欢,干部,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孙长儒,干部,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金亨洙,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泳雄。第三人朱林,干部,住图们市。第三人马超,住图们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友谊街****号。负责人白武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法律顾问。原告孙欢、孙敬然诉被告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孙欢、孙敬然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欢、孙敬然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欢、孙敬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欢、孙敬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欢、孙敬然负担。审 判 长  韩力实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