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济南中科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中科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催字第56号申请人济南中科��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民,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济南中科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丢失招商银行青岛福州路支行30800053/94085950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济南中科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