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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涛与余礼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涛,余礼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邓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余礼生,私营业主。关于邓涛与余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涛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礼生外出下落不明,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邓涛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