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姚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二、原告王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焦某某彩礼款45000元。被告焦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被子四条及个人衣物。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哲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