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有仁与王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仁,王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孙有仁,男,1948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根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根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根建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东方骏景14号楼3单元东户(产权证号06010083**)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涛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