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滕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户籍地德惠市。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阔,吉林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西天光路清禹幼儿园第二分园对面小区楼下以51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802克,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5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滕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意江南酒店后身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毒品移交清单,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滕某某无前科劣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屹红人民陪审员 张 晔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