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国夫与王志南、王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夫,王志南,王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夫。被执行人王志南。被执行人王成明。申请执行人朱国夫与被执行人王志南、王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4)甬仑梅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国夫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南、王成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夫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6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