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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雷与贾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雷,贾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雷,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生,农民,住通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国东,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无职业,住通化县。上诉人韩雷因与被上诉人贾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韩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向阳代理审判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刁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