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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瑞连、唐前美与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连,唐前美,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唐瑞连,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大胜,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前美,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与原告唐瑞连是夫妻。委托代理人:朱大胜,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祥,男,199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前军,男,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建中,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与被告唐志祥是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唐前军,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友兰,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与被告唐志祥是婆孙关系。委托代理人:唐前军,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瑞连、唐前美与被告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瑞连、唐前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大胜,被告胡友兰及被告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前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瑞连、唐前美诉称:两原告与三被告均系邻居。2015年2月14日下午,原告唐瑞连看到自家屋旁被扔了垃圾,问了几句是谁扔了垃圾到屋旁,被告胡友兰接声后,双方开始对骂,对骂约一个小时,被告唐建中从原告房屋对面路上走来,至原告屋门前时大喊“给我打,给我打……”,被其堂兄弟唐建成拉住,纠纷也平息了下来。可大约半小时左右,被告唐志祥也从对面路上走来,冲进原告屋里,手持一根约一米长的竹棍,见到两原告,就朝他们头上打去,两原告先后受伤,村民谭小英看不下去,就上前制止,却也遭到殴打,在被告唐志祥拿起一块大石头要砸向谭小英时,被告家人怕出人命,就制止了被告唐志祥。事后,两原告被送往洞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6786元,但三被告未承担任何医疗费。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的原告医疗费9501元,误工费4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690元,后续治疗费3400元,鉴定费1000元。原告唐瑞连、唐前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胡友兰在洞口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2、原告唐前美、唐瑞连在洞口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3、证人谭小英的证言,4、证人唐贤勇的证言,5、证人唐前艳的证言,1-5号证据拟证明原、被告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及原告受伤的经过;6、法医鉴定意见书,拟证明两原告的伤情及原告唐瑞连、唐前美得伤情均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分别在2200元、1200元内,原告唐瑞连自损失之日起伤休60天;7、原告唐瑞连、唐前美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唐瑞连因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6802元,原告唐前美因伤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2699元。被告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辩称:1、对两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不是三被告所为;2、两原告请求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3、两原告受伤,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代理人对唐前安的调查笔录,2、原告唐瑞连在洞口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3、原告唐前美在洞口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4、证人谭小英的证言,5、被告唐志祥在洞口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1-5号证据拟证明原、被告纠纷产生的过程,原、被告互殴的经过。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唐瑞连、唐前美提交的证据,被告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对其中的1-5号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第6号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对第7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对原告的用药情况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且该七份形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被告唐志祥、唐建中、胡友兰提交的1-4证据,原告无异议,其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5号证据,是被告唐志祥本人的陈述,对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三被告均系邻居。2015年2月14日下午,原告唐瑞连看到自家屋旁被扔了垃圾,问了几句是谁扔了垃圾到屋旁并开始骂人,被告胡友兰听到后,认为唐瑞连是冲自己来,便与原告唐瑞连对骂,被告唐建中见到其母与人吵架,便出来帮忙,与原告唐瑞连对骂,原告唐前美见其妻子与被告胡友兰母子吵架,怕他的妻子吃亏,也从家里跑出去与被告胡友兰母子对骂起来,双方吵架大约持续了一小时左右,被告唐志祥也从原告房屋对面路上走来,冲进两原告屋前的空坪上,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棍,朝两原告乱打,两原告被打后,也拿去竹棍追着被告唐志祥打,一直追到对面的公路上,后两原告及被告唐志祥被送往洞口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唐瑞连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6802元,经鉴定,伤休42天,后续治疗费在2200元以内,原告唐前美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2699元,经鉴定,后续治疗费在1200元以内。两原告还花费鉴定费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唐志祥、胡友兰、唐建中因与原告发生口角而非法殴打他人,致两受伤,应对两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原告唐瑞连、唐前美是此次纠纷的挑起者,应对自身的损害负一定责任。纵观此次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两原告的损失应由三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为宜。此次纠纷,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950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6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1101元,被告唐志祥、胡友兰、唐建中应承担7771元(11101×70%),原告唐瑞连、唐前美承担3330元。因两原告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3400元,因该损失并未发生,本院对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志祥、胡友兰、唐建中连带赔偿原告唐瑞连、唐前美医疗费等项损失77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唐瑞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瑞连、唐前美负担80元,被告唐志祥、胡友兰、唐建中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