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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复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吉文宝与万建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文宝,万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吉文宝。被执行人万建中。申请人吉文宝与被执行人万建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金民调初字第03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万建中于2012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文宝欠款235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万建中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吉文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文宝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金民调初字第03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王德勇执行员 粘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汶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