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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井岗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井岗,李志强,谢玉兰,黄正光,熊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015-1号原告黄井岗,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强,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玉兰,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正光,男,1986年3月9日出生。被告熊小金,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井岗与被告李志强、谢玉兰、黄正光、熊小金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井岗以被告黄正光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井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井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0元,由原告黄井岗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