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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关于姜国俊申请执行雷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俊,雷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俊,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北三巷**号居民。被执行人雷新生,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部官乡部官村第*组居民。关于姜国俊申请执行雷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国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新生的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