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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晓春诉孙贵哲、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春,李吉,孙贵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春,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吉运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李吉,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双辽市自来水公司工人,现住双辽市辽南街白市委十组。被执行人孙贵哲,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辽北街防保所职工,现住双辽市辽北街。刘晓春诉孙贵哲、李吉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了(2014)双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贵哲、李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25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