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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出生,驾驶员,住郎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2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程某驾驶载满渣土的皖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着郎溪县建平镇分流东路自东向西行驶。10时5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分流东路与建平大道交叉口时,因程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驾驶的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与自北向南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重伤一级的交通事故。经查,事故发生时程某驾驶的皖P×××××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率为126.7%,属严重超载。经事故认定,程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车过程中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014年5月30日,程某主动到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郎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判决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09821元(李某治疗过程中程某垫付的医疗费56000元已在总赔偿款中扣除),郎溪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近亲属与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某协议约定程某分期赔偿李某各项损失40万元,如程某能按期给付40万元赔偿款,李某对剩余赔偿款予以放弃。协议签订后,程某已按协议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称重单,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胡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郎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驾驶严重超载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驾车过程中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某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