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江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大学在读。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6月21日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窜至黄冈师范学院北校区学生宿舍13栋307室,趁该寝室内学生睡觉之际,溜门入室,将寝室中间桌子上于某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牌G51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该笔记本电脑被公安干警收缴,现已发还于某某。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1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财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被告人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4.鉴定意见: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系在校学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