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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雄与郑克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雄,郑克全,苗陈燕,李光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736号原告赵雄,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郑克全,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被告苗陈燕,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李光明,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与被告郑克全、苗陈燕、李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赵雄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