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甄某某,女,1985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25000元及25000元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私下已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查询,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