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厚方等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继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厚方,承德海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高继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厚方。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海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郴,执行懂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继瑞,现住承德县。上诉人王厚方、承德海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或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根据《民诉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石家庄市井陉县,不属原审法院管辖。承德海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在承德市双桥区,不属原审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地。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双桥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或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王厚方与被上诉人高继瑞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由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进行提出诉讼。”该约定符合《民诉法》关于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