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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利平抢劫、盗窃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8号罪犯王XX。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端正,重塑自我,积极改造,并且能够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造成的严重后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依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监区劳动生产缝纫工岗位上,细心肯干,不怕苦,不怕累,能努力完成干警布置的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3年07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08.6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XX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