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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百银印刷有限公司、额日木图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百银印刷有限公司,额日木图,那仁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47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百银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额日木图,董事长。被执行人额日木图。被执行人那仁图雅。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百银印刷有限公司、额日木图、那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20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8547元,扣执行费9985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发放758562元,申请执行人确认以该数额结案。但因本院另案将该案款冻结,故无法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208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铭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