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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秦某,农民,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