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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晓东与潮阳市海门渔业五队水上供油船、潮阳市海门粮油贸易公司时装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东,潮阳市海门渔业五队水上供油船,潮阳市海门粮油贸易公司时装商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郑晓东,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潮阳市海门渔业五队水上供油船,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下鞍海边路*号。法定代表人羊溪南。被告潮阳市海门粮油贸易公司时装商场,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海门西门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明勇。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东诉被告潮阳市海门渔业五队水上供油船、潮阳市海门粮油贸易公司时装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4月21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止到2015年5月4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统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