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邦和装饰有限公司诉青岛海量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量酒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和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海量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量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青岛邦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顶山小区104号。法定代表人:宋瑞海,总经理。被告:青岛海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2楼1016号。法定代表人:丛全娟,经理。被告:青岛海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2楼101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丛全娟,经理。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管涛、王玉燕,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邦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量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量酒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邦和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满良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