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声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声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法刑执字第00731号罪犯张声洪,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张声洪因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万法刑初字第009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声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012年6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声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3000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单位25534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声洪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声洪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声洪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声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声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书记��陈秋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