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学世公司与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老河口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某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某某公司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经本院委托原审法院送达诉讼收费通知,但上诉人某某公司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剑波审??判??员?李??????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