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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贵林与祁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林,祁门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陈贵林,男,安徽省祁门县人。被告祁门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法定代表人汪华峰,祁门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一啸,祁门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瑞君,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教导员。原告陈贵林不服被告祁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贵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即二十五元,由原告陈贵林承担。审 判 长  汪 谦审 判 员  汪维达人民陪审员  胡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西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