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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海燕、郭延成与杨红霞、李多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郭延成,杨红霞,李多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延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红霞,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多河,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区。王海燕、郭延成与杨红霞、李多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海燕、郭延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郭延成的执行请求是:请求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立即支付已判决确认的购房款、诉讼费等共计570025元。执行情况:1、2015年3月16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2015年3月16日本院通过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宁堡信用社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多河在该行帐户内的存款共计578125元(未扣划)。3、2015年3月18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的车辆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杨红霞、李多河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的房产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杨红霞、李多河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结果:1、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于2015年4月9日主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海燕、郭延成返还购房款570025元。王海燕向本院提交了由其出具的收款收据。2、2015年4月7日本院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李多河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全部予以解除了冻结。3、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海燕、郭延成及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均以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对本案做结案处理。综上,本院认为:执行依据(2014)安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被执行人杨红霞、李多河主动履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炜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