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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邹绍全与林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绍全,林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邹绍全,男,汉族,现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康兴,男,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邹绍全与被执行人林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