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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吴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达斡尔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鄂温克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上诉人温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温某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温克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温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日汗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代理审判员  宝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佳 宝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