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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克、宋丽娜、程秀英、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闫立明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宋丽娜,程秀英,张某某,闫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张克,男,无职业,住肇州县。申请执行人宋丽娜,女,无职业,住肇州县。申请执行人程秀英,女,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职业学生,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闫立明,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宋丽娜、程秀英、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闫立明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黑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