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栓与贺文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贺文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栓,农民。被执行人贺文如。本院在执行张栓申请执行贺文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恩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