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安阳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镇宇、孟霞只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镇宇,安阳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孟霞只,琚玉海,韩海红,李沙沙,王志勇,许肖景,许梦辉,琚超越,申晓斐,王凯,张艳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镇宇,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明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原审被告孟霞只,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琚玉海,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韩海红,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李沙沙,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志勇,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许肖景,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许梦辉,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琚超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申晓斐,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凯,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张艳敬,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镇宇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孟霞只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镇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镇宇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7元,由上诉人王镇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