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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美丽与黎婷、周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丽,黎婷,周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吴美丽,女。被告:黎婷,女。被告:周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丽与被告黎婷、周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美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美丽负担。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