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执字第0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张国贵、陈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张国贵,陈玉梅,张国银,洪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1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许华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国贵,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银,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俊莲,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张国贵、张国银、陈玉梅、洪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