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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诉吕运发、杨平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吕运发,杨平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正勇,职务:汇川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滢钦、胡兴丹,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吕运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平艳,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吕运发、杨平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税新素人民陪审员  李敏才人民陪审员  邓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