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配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192号罪犯石配,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石怀杰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宿中刑终字第00331号刑事裁定,准许石怀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石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