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谭善军与黄海、第三人赵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善军,黄海,赵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84号原告谭善军,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黄海,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第三人赵新,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善军诉被告黄海、第三人赵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善军撤回对被告黄海、第三人赵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为297.00元,由原告谭善军承担。审 判 长 董天静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