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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芝灵与陶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芝灵,陶东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刘芝灵,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陶东风,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芝灵诉被告陶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芝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芝灵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芝灵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