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某有限公司,郝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郝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人民陪审员 闫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琳 来源: